中文 | ENGLISH
 
 
 > 2012年
 > 2011年
 

限制过度包装 看国外政府如何实践

 

样本印刷网报道:包装的体积和重量应减量化,达到保护商品安全和保障商品卫生的最低要求即可,且能为消费者所接受。凡包装体积明显超过商品本身的10%以及包装费用明显超出商品的30%,就应判定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“商业欺诈”。如将纸盒体积扩大,使人产生错觉等,均属于欺骗性包装。

过度的商品包装对社会、经济产生极大的危害:一是浪费资源,造成“垃圾围城”,加重环境污染。二是损害消费者和经营者利益,扰乱市场经济秩序。三是不利于建设节约型社会,与发展循环经济的理念相悖。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调查表明,就数量而言,目前我国包装废弃物约占城市家庭生活垃圾的10%以上,其体积则构成家庭生活垃圾的30%以上,每年包装废弃物总量达1.5亿吨,其中70%以上是过度包装造成的。由此可见,包装生产者对环境保护责任的缺失,因过度包装所产生的大量包装废弃物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,加剧了生态环境的恶化。

与发达国家相比,我国在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问题的立法比较滞后。首先是数量不够,我国当前尚无专门规范包装活动的法律,为数不多的规范包装活动的法律规范,主要表现在行政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中。其次是细化不够,在商品过度包装问题上,我国现有的立法细化不够,或者是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性、制定的标准缺乏操作性。第三是层级不够,我国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立法层次不高,主要表现是行政规章、行业标准。零散的标准和原则性的法律法规,难以对商品过度包装问题进行有效规范。

在国际上,运用技术标准对商品包装进行规制是许多国家的通常做法,相关国家在这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立法与实践经验。包装的体积和重量应减量化,达到保护商品安全和保障商品卫生的最低要求即可,且能为消费者所接受。凡包装体积明显超过商品本身的10%以及包装费用明显超出商品的30%,就应判定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“商业欺诈”。如将纸盒体积扩大,使人产生错觉等,均属于欺骗性包装。

在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方面,广州只是先行了一步,要彻底解决我国商品过度包装的问题,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。

来源:上海印刷厂

 
 
上海贝得印务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沪ICP备15036663号-1     关于贝得 | 法律声明 | 网站地图 | 联系我们